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
也是一座城市最暖的“名片”
将文明因子根植心底
与文明同行
让城市更加靓丽
让生活更加舒适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徽,依法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公民应当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学习践行《条例》中的规范与倡导,践行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张家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