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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有法可依——《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解读
2022-08-08 来源: 张家口新闻网A+
《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后,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条例》共有6章43条,填补了张家口市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法规空白,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维护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已达70余万辆,而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和停车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通过制定《条例》,构建“配建科学、停车规范、收费合理、违停受罚”的停车体系,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提供法制支撑。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大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引导多元化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和建设要求。
为进一步加大停车场建设,《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有偿使用。
住宅区内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在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范围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及城市道路路缘石以外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路缘石以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与改革、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出台后,将杜绝随意圈地私建停车场,随意占用停车位行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并于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五日前,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条例施行前依法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停车场经营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私自经营停车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停车场应设免费停放时间
《条例》对停车场在建设上要求规范的同时,收费上也进行了规定。《条例》要求,停车场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性质及标准和监督电话等;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收费依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新建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为了保护驾驶人利益,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适当的免费停放时间,车站、医院等公益性机构配建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等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
同时,我市将进一步推进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鼓励公共、专用停车场建设单位配建智能化管理设施。
责任编辑:苑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