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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4-03-29 来源: 河北日报A+
新型电力系统是发展绿色能源、壮大绿色产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载体。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去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后,全国首部进行全面修订的地方性电力法规。
“条例共7章65条,围绕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条例聚焦实现“双碳”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推进河北能源转型,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全面体现“双碳”导向是条例一大特色亮点。条例明确,电力事业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条例还创新规定了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规定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与新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能力,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等。
“近年来,随着装机规模的扩大以及大规模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接入电网,部分地区新能源消纳压力也进一步凸显。新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源网荷储各个环节协同发力予以解决。”刘汉春说。
为此,条例规定加强电源侧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加强电力配套建设,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加强负荷管理,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强储能建设,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
长远来看,电力保供还要用“市场的手”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解决当前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存在的经营主体单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居民和小微企业的权益等作出规定。条例要求,严格规范中断供电的情形和程序,电力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 通讯员杨延娜、梅晓)
责任编辑:冯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