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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整顿交通秩序创建文明城市

2016-09-19    来源: 张家口文明网A+

  编者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数量剧增,由此而产生的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加,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也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近一阶段,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开展联合集中整治,严厉查处机动车乱停放或未按规定停放在相关部门施划的泊车线内的违法行为。为此,本报记者就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相关负责同志。

  记者:这次交警采取的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出发点是什么?

  交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打造清洁、有序、文明、美丽“四型”张家口,净化路面交通环境,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承办冬奥交通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从9月5日起,在建国路、至善街、盛华大街等主干道组织开展文明示范路专项整治活动。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实施处罚。

  记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是什么?

  交警:城市停车难是国内各大城市的“通病”,由此发生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的问题屡见不鲜,部分驾驶人带着从众的心理效仿,致使民警在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时,一些驾驶人及乘车人和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是干扰、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在此,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规范停车、文明出行,支持交警的执勤执法行为,共同营造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记者:针对群众反映停车难问题,交警支队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交警:针对群众反映当前停车难的问题,交警支队经过认真调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目前在建国路、中兴路已施划1100 余个停车泊位。下一步,按照其它道路实际条件,科学施划路内停车泊位。积极向市政府反映,尽快建设停车场。目前,交警支队已委托规划设计部门,设计制作主城区停车场建设规划。最后,建议市民尽可能选择低碳出行、绿色出行,齐心合力,为打造生态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停放的规定。

  停车问题,是目前世界各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个共同存在且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中的规定,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停车难问题,增加停车泊位,完善停车场所建设。这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要真正解决好停车问题,还要有效减少机动车的乱停乱放,合理引导、规范和管理车辆的停放行为。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规定地点”,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施划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目前,我国正处在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的发展阶段各大中城市停车难问题突出,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和行人出行,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本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纷纷呼吁,建议增加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为此,本法作出本条款规定。至于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问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实施条例》还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车辆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没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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