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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9月起正式实施
2021-07-14 来源: 张家口新闻网A+
近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住建局负责人解读新发布的《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为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和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结合我市实际,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符合我市市情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七十五条,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其中,《条例》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公示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征求意见, 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 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变更协议。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或者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据悉,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欠交物业服务费的, 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逾期仍不交纳的, 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采取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服务人不得侵占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不得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光源;不得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加装车辆充电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刻画,在楼道等共有部位堆放物品;不得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责任编辑:孙继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