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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停车管理难题我市出真招

2022-08-25    来源: A+

   8月24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停车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难点。随着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停车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据了解,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0.3万辆。目前全市共有停车场2930个,停车泊位352868个,为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停车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2021年,我市完成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81个,增设公共停车泊位16155个;2022年,我市已完成停车设施建设项目63个,增设公共停车泊位10313个。

  虽然我市近几年不断加大停车泊位建设,但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和停车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构建“配建科学、停车规范、收费合理、违停受罚”的停车体系,迫切需要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为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提供法制支撑。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经营备案制度;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义务;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情况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

责任编辑:苑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