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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06-10    来源: 张家口文明网A+

  为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市文明办牵头起草了《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文明办。

  电子邮箱:hbzjkwmbl@163.com

      信函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长城西大街10号市府大楼北楼530室

      邮    编:075000

   

   

  张家口市文明办

  2022年6月10日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主管机构】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选表彰。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社会共同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六条【国家观念和尊崇英烈】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公民应当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参与“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

  第七条【社会正气】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志愿服务;

  (五)慈善公益;

  (六)社会互助,关爱特殊群体;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一)节约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五)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共秩序】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购物购票、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自觉遵守“一米线”;

  (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

  (四)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五)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秩序和礼仪,不影响其他观众;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七)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八)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躺卧;

  (九)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单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共环境】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不乱发广告、传单;

  (二)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扔垃圾、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

  (四)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使用束链等安全装置,及时清理粪便;

  (五)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七)不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垃圾;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共利益】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利益,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二)不得损毁公共场所花草树木;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文明上网,诚信用网,阳光跟帖,理性发言,传播正能量;

  (五)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卫生】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三)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四)患有传染病时,及时主动治疗;

  (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措施;

  (六)疫情期间,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文明出行】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和公交专用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时,至人行横道、学校附近或者积水路段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要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主动让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不拥挤、争抢座位,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

  (五)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文明经营】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

  (三)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四)出租车等客运车辆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欺客宰客、无故拒载和载客途中拉客甩客;

  (五)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社区文明】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不损坏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乱堆乱放,不毁绿种菜;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四)从事房屋装修、开展家庭聚会娱乐等活动时,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指定的集中充电点为电动车安全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

  (六)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噪声污染】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文明实践】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发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法治观念。

  第十八条【文明创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创建评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对在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典型提供礼遇帮扶。

  第二十条【设施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人行横道、桥梁、非机动车道、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市政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六)公园、广场、游园、绿道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八)便民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警务室、生活小超市、绿化照明、健身器材、充电桩等社区服务设施;

  (九)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十)公共厕所及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垃圾中转、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十一)宣传栏、公益广告栏及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十二)志愿服务站点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三)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设施开放】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停车场、厕所向公众开放;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铺等经营性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厕所。

  第二十二条【共享单车企业责任】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投放运营车辆并安装号牌、配备头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服务便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行业在推行智能化服务时,应当保留、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人大监督】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经开区、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等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苑博雅